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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類
民國 68 年 09 月 11 日
中華民國68年9月11日內政部(68)台內社字第24578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09條
  • 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 第 三 節 傷病給付
  • 第 69 條
    依本條例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四條請領傷病給付者,其應備之書件如下: 一、傷病給付申請書。 二、給付收據。 三、傷病診斷書。 罹患塵肺症,初次請領職業病補償費時,並應附送塵肺症診斷書、X光照 片及粉塵作業職歷報告書。但經保險人核定以塵肺症住院有案者,得免再 附送。
  • 第 70 條
    被保險人請領傷病給付,以十五日為一期,於期末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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