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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類
民國 92 年 05 月 14 日
中華民國92年5月14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二字第0920026704號令修正發布第76條條文
  • 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 第 三 節 傷病給付
  • 第 64 條
    依本條例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四條請領傷病給付者,應備左列書件: 一、傷病給付申請書。 二、給付收據。 三、傷病診斷書。其為住院者,得以應診醫院開具載有傷病名稱及入出院 日期之證明文件代替。 罹患塵肺症,初次請領職業病補償費時,並應附送塵肺症診斷書、X光照 片及粉塵作業職歷報告書。但經保險人核定以塵肺症住院有案者,得免再 附送。
  • 第 65 條
    被保險人請領傷病給付,以每滿十五日為一期,於期末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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