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五 章 保險給付 第 六 節 老年給付 第 114 條 被保險人請領老年退休費,應向保險人提具左列書據證件: 一、老年給付申請書 (由廠礦事業或團體證明) 。 二、戶籍謄本 (應載明出生年月日) 。 三、勞工保險卡。 四、老年給付收據。 第 115 條 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應同時辦理退保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