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勞動類
民國 49 年 03 月 01 日
中華民國49年3月1日內政部訂定發布
  • 第 五 章 保險給付
  • 第 六 節 老年給付
  • 第 114 條
    被保險人請領老年退休費,應向保險人提具左列書據證件: 一、老年給付申請書 (由廠礦事業或團體證明) 。 二、戶籍謄本 (應載明出生年月日) 。 三、勞工保險卡。 四、老年給付收據。
  • 第 115 條
    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應同時辦理退保手續。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