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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類
民國 62 年 1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62年11月20日內政部(62)台內社字第556513號令修正發布第19、23、59、61、72條條文
  • 第 五 章 保險給付
  • 第 六 節 老年給付
  • 第 148 條
    被保險人請領老年退休費,應向保險人提具左列書據證件: 一、老年給付申請書 (由投保單位證明) 。 二、戶籍謄本 (應載明出生年月日) 。 三、勞工保險卡。 四、老年給付收據。
  • 第 149 條
    老年給付之計算如左: 一、被保險人於年滿六十歲退休時,投保滿一年至十五年者,每滿一年發 給老年退休費一個月。 二、被保險人於年滿六十歲退休時,投保滿十六年以上者,自屆滿第十六 年起每滿一年發給老年退休費兩個月,連同前款計算,最高以四十五 個月為限。 三、被保險人於六十歲以上退休時,除按其六十歲以下部份之投保年資依 以上二款發給老年退休費外,自屆滿六十一歲起每滿一年發給老年退 休費一個月,最高以五個月為限。
  • 第 150 條
    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應同時辦理退保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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