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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類
民國 92 年 05 月 14 日
中華民國92年5月14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二字第0920026704號令修正發布第76條條文
  • 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 第 六 節 老年給付
  • 第 82 條
    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時,應由其所屬投保單位同時辦理退保手續。
  • 第 83 條
    本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指左列情 形之一: 一、被保險人在有隸屬關係之雇主、機構或團體內加保。 二、被保險人在依法令規定合併或改組前後之雇主、機構或團體加保。 三、被保險人在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規定移轉民營前後之雇主、機構 或團體加保。
  • 第 84 條
    依本條例第五十八條請領老年給付者,應備左列書件: 一、老年給付申請書。 二、給付收據。 三、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身分證影本應由投保單位蓋章證 明與原件相符。 四、符合本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者,檢附工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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