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六 章 附則
- 第 96 條本條例及本細則規定之各種書表格式均由保險人訂定。 前項各種書表,除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辦理勞保醫療作業所需 者外,其餘均由保險人製發。
- 第 97 條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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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類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2 年 02 月 26 日
中華民國92年2月26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二字第0920009241號令修正發布第10、67條條文;刪除第33、35、61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