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六 章 附則 第 96 條 本條例及本細則規定之各種書表格式均由保險人訂定。 前項各種書表,除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辦理勞保醫療作業所需 者外,其餘均由保險人製發。 第 97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