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六 章 附則 第 99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之第六十 一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七條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