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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勞動類
民國 49 年 03 月 01 日
中華民國49年3月1日內政部訂定發布
  • 第 五 章 保險給付
  • 第 二 節 生育給付
  • 第 80 條
    被保險人依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應領之分娩費及生育補助費,應 同時請領。
  • 第 81 條
    被保險人請領分娩費、分娩津貼及生育補助費時,應向保險人提具左列書 據證件: 一、生育給付申請書 (由廠礦事業或團體證明) 。 二、戶籍謄本 (應載朋父母姓名及嬰兒出生年月日) 。 三、生育給付收據。 流產者應附送指定醫阮或登記之醫師或助產士之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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