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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類
民國 62 年 1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62年11月20日內政部(62)台內社字第556513號令修正發布第19、23、59、61、72條條文
  • 第 五 章 保險給付
  • 第 三 節 傷害給付
  • 第 93 條
    本條例第四十三條所稱意外傷害,係指被保險人遭遇非職務上之直接外來 突發事故,以致其身體立即蒙受之傷害而言。
  • 第 94 條
    本條例第四十四條所稱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係指保險人於服務處所工作 時間內,上下班必經途中或公差期間內,遭遇與執行職務有直接關係之直 接外來突發事故,以致其身體立即蒙受之傷害而言。其審查準則另訂之。
  • 第 95 條
    被保險人請領普通傷害補助費或職業傷害補償費時,應向保險人提具左列 書據證件: 一、傷害給付申請書 (由投保單位證明) 。 二、傷害診斷書或職業病診斷書。 三、傷害給付收據。 罹患塵肺症,請領傷害給付時,並應附送粉塵傷業職歷報告書。
  • 第 96 條
    被保險人負傷或罹患職業病請領傷病給付,以十五日為一期,於期末請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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