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第 二 節 生育給付 第 56 條 依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請領生育給付者,應備下列書件: 一、生育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嬰兒出生證明書或載有生母姓名及嬰兒出生年月日之戶籍謄本。但死 產者,為醫院、診所或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助產人員所出具之死產 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