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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類
民國 101 年 05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2字第1010140194號令修正發布第13、17條條文
  • 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 第 二 節 生育給付
  • 第 56 條
    依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請領生育給付者,應備下列書件: 一、生育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嬰兒出生證明書或載有生母姓名及嬰兒出生年月日之戶籍謄本。但死 產者,為醫院、診所或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助產人員所出具之死產 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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