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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類
民國 104 年 02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勞動部勞動保2字第1040140052號令修正發布第2、4、6、15、17、21、45、54、59、63、64、78、8294、96條條文;刪除第5條條文
  • 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 第 二 節 生育給付
  • 第 56 條
    依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請領生育給付者,應備下列書件: 一、生育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醫院、診所或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助產人員所出具之嬰兒出生證明 書或死產證明書。 已辦理出生登記者,得免附前項第二款所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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