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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類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130205534A號令修正發布第57、78、119、128-1、187、328條條文;增訂第181-1、227-1、303-1條條文;除第227-1條條文自114年1月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 第 三 章 機械災害之防止
  • 第 四 節 衝剪機械等
  • 第 69 條
    雇主對勞工從事動力衝剪機械金屬模之安裝、拆模、調整及試模時,為防 止滑塊等突降之危害應使勞工使用安全塊、安全插梢或安全開關鎖匙等之 裝置。 從事前項規定作業之勞工,應確實使用雇主提供之安全塊、安全插梢或安 全開關鎖匙。
  • 第 70 條
    雇主調整衝剪機械之金屬模使滑塊等動作時,對具有寸動機構或滑塊調整 裝置者,應採用寸動;未具寸動機構者,應切斷衝剪機械之動力電源,於 飛輪等之旋轉停止後,用手旋動飛輪調整之。
  • 第 71 條
    雇主對於衝剪機械之下列機件或機構應保持應有之性能: 一、離合器及制動裝置。 二、附屬於離合器、制動之螺絲、彈簧及梢。 三、連結於離合器及制動之連結機構部分。 四、滑塊機構。 五、一行程一停止機構、連動停止機械或緊急停止機構。
  • 第 72 條
    雇主設置衝剪機械五台以上時,應指定作業管理人員負責執行下列職務: 一、檢查衝壓機械及其安全裝置。 二、發現衝剪機械及其安全裝置有異狀時,應即採取必要措施。 三、衝剪機械及其安全裝置裝設有鎖式換回開關時,應保管其鎖匙。 四、直接指揮金屬模之裝置、拆卸及調整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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