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機械災害之防止
- 第五節 離心機械
- 雇主應於離心機械裝置覆蓋及連鎖裝置。 前項連鎖裝置應使覆蓋未完全關閉時無法啟動。
- 自離心機械(自動取出內裝物之機械除外)取出內裝物時,雇主應規定勞工操作時必先停 止機械運轉。
- 雇主對於離心機械之使用,應規定不得超越該機械之最高使用回轉數。
- 雇主對於以動力驅動之離心機械,每年應定期就左列各款規定施行檢查。但停止使用期間 超越一年者,不在此限,須於再度使用時實施之。 一、回轉體。 二、主軸軸承。 三、剎車。 四、外殼。 五、前項各款之附屬螺栓。 雇主實施前項檢查時,應就其結果作成紀錄並保存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