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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類
民國 78 年 09 月 29 日
中華民國78年9月29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8)台勞安二字第23982號令修正刪除第19-1條、第八章第一節
  • 第三章 機械災害之防止
  • 第五節 離心機械
  • 雇主應於離心機械裝置覆蓋及連鎖裝置。 前項連鎖裝置應使覆蓋未完全關閉時無法啟動。
  • 自離心機械(自動取出內裝物之機械除外)取出內裝物時,雇主應規定勞工操作時必先停 止機械運轉。
  • 雇主對於離心機械之使用,應規定不得超越該機械之最高使用回轉數。
  • 雇主對於以動力驅動之離心機械,每年應定期就左列各款規定施行檢查。但停止使用期間 超越一年者,不在此限,須於再度使用時實施之。 一、回轉體。 二、主軸軸承。 三、剎車。 四、外殼。 五、前項各款之附屬螺栓。 雇主實施前項檢查時,應就其結果作成紀錄並保存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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