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三 章 機械災害之防止
- 第 四 節 衝剪機械等
- 第 69 條雇主對勞工從事動力衝剪機械金屬模之安裝、拆模、調整及試模時,為防 止滑塊等突降之危害應使勞工使用安全塊、安全插梢或安全開關鎖匙等之 裝置。 從事前項規定作業之勞工,應確實使用雇主提供之安全塊、安全插梢或安 全開關鎖匙。
- 第 70 條雇主調整衝剪機械之金屬模使滑塊等動作時,對具有寸動機構或滑塊調整 裝置者,應採用寸動;未具寸動機構者,應切斷衝剪機械之動力電源,於 飛輪等之旋轉停止後,用手旋動飛輪調整之。
- 第 71 條雇主對於衝剪機械之下列機件或機構應保持應有之性能: 一、離合器及制動裝置。 二、附屬於離合器、制動之螺絲、彈簧及梢。 三、連結於離合器及制動之連結機構部分。 四、滑塊機構。 五、一行程一停止機構、連動停止機械或緊急停止機構。
- 第 72 條雇主設置衝剪機械五台以上時,應指定作業管理人員負責執行下列職務: 一、檢查衝壓機械及其安全裝置。 二、發現衝剪機械及其安全裝置有異狀時,應即採取必要措施。 三、衝剪機械及其安全裝置裝設有鎖式換回開關時,應保管其鎖匙。 四、直接指揮金屬模之裝置、拆卸及調整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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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類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3 年 07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030200719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2、11~15、20、41、103、113、128-1、153、227、230、239、257、276、292、299、304、322、328條條文;刪除第10、19、26、28、114、123、168、291、321、324條條文;增訂第29-7、286-2、287-1、295-1、300-1、324-1~6、326-1~9條條文及第十二章之一章名;並自103年7月3日施行
(原名稱: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新名稱: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