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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類
民國 78 年 09 月 29 日
中華民國78年9月29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8)台勞安二字第23982號令修正刪除第19-1條、第八章第一節
  • 第三章 機械災害之防止
  • 第六節 粉碎機與混合機
  • 為防止勞工有自粉碎機及混合機之開口部分墜落之虞,雇主應有覆蓋,護圍或高度在九十 公分以上之圍柵等必要措施。但設置覆蓋、護圍或圍柵將阻礙作業,而從事該項作業之勞 工裝配有安全索以防止墜落者,不在此限。 為防止前項開口部分與可動部之接觸有危害勞工虞,雇主應有護圍等之設施。
  • 雇主使勞工自粉碎機或混合機(置有自動取出內裝物之機械者除外),取出內裝物時,應 使該機械停止運轉。 但基於作業需要該機械不能停止運轉,而使勞工使用工具取出內裝物而不致危及勞工安全 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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