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機械災害之防止
- 第六節 粉碎機與混合機
- 為防止勞工有自粉碎機及混合機之開口部分墜落之虞,雇主應有覆蓋,護圍或高度在九十 公分以上之圍柵等必要措施。但設置覆蓋、護圍或圍柵將阻礙作業,而從事該項作業之勞 工裝配有安全索以防止墜落者,不在此限。 為防止前項開口部分與可動部之接觸有危害勞工虞,雇主應有護圍等之設施。
- 雇主使勞工自粉碎機或混合機(置有自動取出內裝物之機械者除外),取出內裝物時,應 使該機械停止運轉。 但基於作業需要該機械不能停止運轉,而使勞工使用工具取出內裝物而不致危及勞工安全 時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