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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類
民國 78 年 09 月 29 日
中華民國78年9月29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8)台勞安二字第23982號令修正刪除第19-1條、第八章第一節
  • 第三章 機械災害之防止
  • 第七節 滾軌機等
  • 為防止滾輾紙、布、金屬箔等之滾軋機有危害勞工之虞時,雇主應有護圍、導軌等設施。
  • 雇主對於滾輾橡膠、橡膠化合物或合成樹脂之滾輾機應裝有於災害發生時,被害者能自己 易於操縱之剎車裝置。
  • 雇主對於置有紗梭之織機應裝置導梭。
  • 為防止引線機之引線滑車或撚線機之籠車有危害勞工之虞,雇主應有護罩、護圍等設施。
  • 雇主對於射出成型機、鑄鋼造形機、打模機等(本章第四節列舉之機械除外),有危害勞 工之虞者,應設置安全門、雙手操作式起動裝置或其他安全裝置。 前項安全門應具非關閉狀態即無法起動機械之性能。
  • 為防止扇風機之葉片有危害勞工之虞者,雇主應有護網或護圍之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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