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機械災害之防止
- 第七節 滾軌機等
- 為防止滾輾紙、布、金屬箔等之滾軋機有危害勞工之虞時,雇主應有護圍、導軌等設施。
- 雇主對於滾輾橡膠、橡膠化合物或合成樹脂之滾輾機應裝有於災害發生時,被害者能自己 易於操縱之剎車裝置。
- 雇主對於置有紗梭之織機應裝置導梭。
- 為防止引線機之引線滑車或撚線機之籠車有危害勞工之虞,雇主應有護罩、護圍等設施。
- 雇主對於射出成型機、鑄鋼造形機、打模機等(本章第四節列舉之機械除外),有危害勞 工之虞者,應設置安全門、雙手操作式起動裝置或其他安全裝置。 前項安全門應具非關閉狀態即無法起動機械之性能。
- 為防止扇風機之葉片有危害勞工之虞者,雇主應有護網或護圍之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