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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類
民國 108 年 04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080201490號令修正發布第1、21、21-2、29-1、29-3~29-7、36、37、82、106、107、116、126、128-1、128-8、131、153、155-1、175、177-2、178、198、203、209、212、224、225、227、243、264、273、276、277、280、281、286-2、313、319、324-3、324-6、328條條文;增訂第16-1、63-1、177-3、239-1、277-1條條文;刪除第326-2~326-9條條文;除第277-1條條文自109年1月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 第 三 章 機械災害之防止
  • 第 六 節 粉碎機與混合機
  • 第 76 條
    為防止勞工有自粉碎機及混合機之開口部分墜落之虞,雇主應有覆蓋,護 圍、高度在九十公分以上之圍柵等必要設備。但設置覆蓋、護圍或圍柵有 阻礙作業,且從事該項作業之勞工佩戴安全帶或安全索以防止墜落者,不 在此限。 為防止由前項開口部份與可動部份之接觸而危害勞工之虞,雇主應有護圍 等之設備。
  • 第 77 條
    雇主對於自粉碎機或混合機,取出內裝物時,除置有自動取出內裝物之機 械外,應規定勞工操作前,應使該機械停止運轉。但基於作業需要該機械 不能停止運轉,且使勞工使用工具取出內裝物時不致危及勞工安全時不在 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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