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機械災害之防止
- 第八節 高速回轉體
- 雇主從事旋轉輪機、離心分離機等週邊速率超越每秒二十五公尺以上之高速回轉體之實驗 時,為防止高速回轉體之破裂之危險,應於專用之堅固建築物內或以堅固之隔牆隔離之場 所實施。但試驗次條規定之高速回轉體以外者,其試驗設備已有堅固覆罩等足以阻擋該高 速回轉體破裂引起之危害措施者不在此限。
- 雇主從事轉軸之重量超越一公噸且轉軸之週邊速率在每秒一百二十公尺以上之高速回轉體 之實驗時,應於事先就與該軸材質、形狀等施行非破壞檢查,確認其無破壞原因存在時始 為之。
- 雇主施行前條規定高速回轉試驗時,應以遙控操作等方法控制;試驗中即使該高速回轉體 破壞時亦不致傷及勞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