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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類
民國 108 年 04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080201490號令修正發布第1、21、21-2、29-1、29-3~29-7、36、37、82、106、107、116、126、128-1、128-8、131、153、155-1、175、177-2、178、198、203、209、212、224、225、227、243、264、273、276、277、280、281、286-2、313、319、324-3、324-6、328條條文;增訂第16-1、63-1、177-3、239-1、277-1條條文;刪除第326-2~326-9條條文;除第277-1條條文自109年1月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 第 三 章 機械災害之防止
  • 第 七 節 滾軋機等
  • 第 78 條
    雇主對於滾輾紙、布、金屬箔等或其他具有捲入點之滾軋機,有危害勞工 之虞時,應設護圍、導輪等設備。
  • 第 79 條
    雇主對於滾輾橡膠、橡膠化合物、合成樹脂之滾輾機或其他具有危害之滾 輾機,應設置於災害發生時,被害者能自己易於操縱之緊急制動裝置。
  • 第 80 條
    雇主對於置有紗梭之織機,應裝置導梭。
  • 第 81 條
    雇主對於引線機之引線滑車或撚線機之籠車,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設護 罩、護圍等設備。
  • 第 82 條
    雇主對於射出成型機、鑄鋼造形機、打模機、橡膠加硫成型機、輪胎成型 機及其他使用模具加壓成型之機械等,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設置安全門 ,雙手操作式安全裝置、感應式安全裝置或其他安全裝置。但第六十九條 至第七十二條規定列舉之機械,不在此限。 前項安全門,應具有非關閉狀態即無法起動機械之性能。
  • 第 83 條
    雇主對於扇風機之葉片,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設護網或護圍等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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