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特殊危險機具
- 第一節 鍋爐、壓力容器
- 雇主對於鍋爐、壓力容器等特殊機具,其製造設置、檢查、管理、操作、變更、停止使用 、廢用等應依各該機具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二節 起重升降機具
- 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升降機、營建用提升機、吊籠等起重特殊機具,除其製造、設置 、檢查、管理、操作、變更、停止使用及廢用等另依各該機具有關法令規定外,其經常應 注意安全事項,雇主應依本節之規定。
- 雇主對於起重機具之作業,應規定一定之運轉指揮信號並指派人員指揮。
- 雇主對於各種起重設備應注意最高負荷之標示,使用時絕對不得超過此項限制。又起重機 設置過負荷防止裝置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
- 雇主對於起重設備之吊釩或吊具,應有避免所吊物體意外脫落之裝置。
- 雇主對於起重設備之吊釩或吊具,為防止與吊架或捲揚胴接觸碰接,應有至少保持0.二 五公尺距離之防止過度捲揚鋼索之裝置,專供使用防止過度捲揚鋼索之裝置,應於鋼索上 作顯明標示或設警報裝置,以防止過度捲揚所引起之損傷。
- 雇主對於起重設備之運轉,應規定於運轉時嚴禁人員進入吊舉物之下方。
- 雇主對於升降機出入口,應裝置構造堅固平滑有鎖之門,並應有升降機門開啟時升降機不 能開動,及升降機在開動時升降機門不能開啟之連鎖裝置。
- 雇主對於升降機明顯處應標明最高負荷或乘載之最高人數,於使用時不得超過此項限制。
- 雇主對於升降機門,應有搬器地板或樓板相差七.五公分以上時,不能開啟之連鎖裝置。
- 雇主對於升降機應有終點自動開關、緊急剎車及其他安全裝置。
- 第三節 吊掛用具
- 雇主對於各起重升降設備所鋼索、吊釩或釩環及附屬零件,其安全率應在最高靜荷重之五 倍以上(人貨共有用之吊掛用具及起重升降機具另有規定者除外)。
- 雇主不得以左列任何一種情況之吊鏈作為起重機及人字臂起重桿之吊掛用具。 一、延伸長度超過百分之五以上者。 二、斷面直徑減少百分之十以上者。 三、有龜裂者。
- 雇主不得以左列任何一種情況之吊掛之鋼索作為起重機及人字臂起重桿之吊掛用具。 一、鋼索一撚間有百分之十以上素線截斷者。 二、直徑減少達公稱直徑百分之七以上者。 三、有顯著變形或腐蝕者。 四、已扭結者。
- 雇主不得使用已變形或已龜裂之吊釩、釩環、鏈環做為起重機及人字臂起重桿之吊掛用具 。
- 雇主不得使用左列任何一種情況之纖維索帶作為起重機及人字臂起重桿之吊掛用具。 一、已斷一股子索者。 二、有顯著之損傷或腐蝕者。
- 雇主對於吊鏈或未設環結之鋼索,其兩端非設有吊釩、釩環、鏈環或編結環首、壓縮環首 者,不能作為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之吊掛用具。
- 雇主對於起重設備之吊掛用鋼索、吊鏈、纖維索、或吊釩、釩索、鏈環等用具,於每日作 業前,應先實施檢查,如有異狀時,應即修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