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四 章 危險性機械、設備及器具
- 第 二 節 鍋爐及壓力容器
- 第 104 條雇主對於鍋爐及壓力容器設備及有關措施,應依鍋爐及壓力容器有關安全 規則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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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類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130205534A號令修正發布第57、78、119、128-1、187、328條條文;增訂第181-1、227-1、303-1條條文;除第227-1條條文自114年1月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