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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勞動類
民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3字第0980146173號令修正發布第41、277、296、297條條文;增訂第297-1、297-2條條文
  • 第 四 章 危險性機械、設備及器具
  • 第 二 節 鍋爐及壓力容器
  • 第 104 條
    雇主對於鍋爐及壓力容器設備及有關措施,應依鍋爐及壓力容器有關安全 規則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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