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四 章 危險性機械、設備及器具
- 第 二 節 鍋爐及壓力容器
- 第 104 條雇主對於鍋爐及壓力容器設備及有關措施,應依鍋爐及壓力容器有關安全 規則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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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類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3字第0980146173號令修正發布第41、277、296、297條條文;增訂第297-1、297-2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