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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類
民國 78 年 09 月 29 日
中華民國78年9月29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8)台勞安二字第23982號令修正刪除第19-1條、第八章第一節
  • 第五章 車輛機械
  • 第二節 道路
  • 雇主對於道路設施,除交通公路法令規定外,應依本規則規定。
  • 雇主對於自設道路設施,應依左列規定: 一、應能承受擬行駛車輛系機械之荷重。 二、危險區應設有標誌杆或防禦物。 三、道路(包括橋涵等)應定期檢查,如發現有危害車輛機械行駛之情況,應予消除。 四、坡度須適當,不得有使擬行駛車輛機械滑下可能之斜度。 五、應妥予設置行車安全設施並注意其保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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