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五 章 車輛機械 第 二 節 道路 第 118 條 雇主對於勞工工作場所之自設道路,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 應能承受擬行駛車輛機械之荷重。 二 危險區應設有標誌杆或防禦物。 三 道路 (包括橋樑及涵洞等) 應定期檢查,如發現有危害車輛機械行駛 之情況,應予消除。 四 坡度須適當,不得有使擬行駛車輛機械滑下可能之斜度。 五 應妥予設置行車安全設備並注意其保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