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章 車輛機械
- 第三節 車輛系營建機械
- 雇主對於車輛系營建機械應依左列規定: 一、其司機棚須有良好視線,適當之通風,設有駕駛座位須便於駕駛員上下車;如裝有擋 風玻璃及窗戶,其材料須由透明物質製造,且如衝擊破裂時,不致產生尖銳碎片。擋 風玻璃上并有由動力推動之雨刮器。 二、應裝置前照燈具,但使用於已設置有作業安全所必要照明設備場所者,不在此限。 三、行駛於有岩石掉落危險之虞場所之營建機械,應設置堅固頂蓬。
- 車輛系營建機械,如作業工作場所有使該機械翻落,表土之崩塌等危險時,雇主應於事先 調查該作業場所之地質、地形狀況等,適當決定左列事項或採必要措施,並告知作業勞工 第二款及第三款事項。 一、所使用車輛系營建機械之種類及能力。 二、車輛系營建機械之行經路線。 三、車輛系營建機械之作業方法。 四、整理工作場所以預防該等機械之翻倒、翻落。
- 雇主從事修理車輛系營建機械或裝卸接觸裝置等作業時,應就該作業指定指揮人員,採取 左列各款必要措施。 一、決定作業順序並指揮作業。 二、監視於機臂,突樑下作業之勞工所使用安全支柱、絞車等之狀況。
- 雇主對於車輛系營建機械,每月應依左列各款規定內容定期實施檢查一次。但超越一個月 未使用之車輛系營建機械在其未使用期間則不在此限。 一、剎車、離合器、操作裝置及作業裝置之有無異狀。 二、鋼索及鏈等之有無損傷。 三、吊斗等之有無損傷。 雇主再度使用前項但書規定之車輛系營建機械,應依同項各款規定內容實施自動檢查。
- 雇主為輸送車輛系營建機械使其自行行駛,或以牽引機拖曳或裝卸於貨車或採用道板、填 土等方式時,為防止該車輛系營建機械之翻倒、翻落等之危害,應採取或規定採取左列各 款規定之措施。 一、裝卸時選擇於平坦堅固地點為之。 二、使用之道板應具有充分之長度、寬度及強度,並於適當之位置確實安置。
- 雇主對車輛機械之駕駛操作應依有關法令規定,由持有駕駛執照人員擔任或由曾經受專業 訓練人員擔任之。
- 雇主對於車輛系營建機械,應於每年定期就該車輛系營建機械之各部分之有無異狀施行檢 查一次。但超越一年未使用之車輛系營建機械在其未使用之期間,則不在此限。 雇主再度使用前項但書規定之車輛系營建機械之際,應就該車輛系營建機械之各部分之有 無異狀,施以自動檢查。
- 雇主實施第一百二十七條及前條規定之檢查時,應將檢查結果作成紀錄並保存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