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五 章 車輛機械
- 第 五 節 高空工作車
- 第 128-1 條雇主對於使用高空工作車之作業,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除行駛於道路上外,應於事前依作業場所之狀況、高空工作車之種類 、容量等訂定包括作業方法之作業計畫,使作業勞工周知,並指定專 人指揮監督勞工依計畫從事作業。 二、除行駛於道路上外,為防止高空工作車之翻倒或翻落,危害勞工,應 將其外伸撐座完全伸出,並採取防止地盤不均勻沉陷、路肩崩塌等必 要措施。但具有多段伸出之外伸撐座者,得依原廠設計之允許外伸長 度作業。 三、在工作台以外之處所操作工作台時,為使操作者與工作台上之勞工間 之連絡正確,應規定統一之指揮信號,並指定人員依該信號從事指揮 作業等必要措施。 四、不得搭載勞工。但設有乘坐席位及工作台者,不在此限。 五、不得超過高空工作車之積載荷重及能力。 六、不得使高空工作車為主要用途以外之用途。但無危害勞工之虞者,不 在此限。 七、除工作台作垂直上升或下降之高空工作車外,使用高空工作車從事作 業時,雇主應使該高空工作車工作台上之勞工佩戴安全帶。
- 第 128-2 條雇主對於高空工作車之駕駛於離開駕駛座時,應使駕駛採取下列措施。但 有勞工在工作台從事作業或將從事作業時,不在此限: 一、將工作台下降至最低位置。 二、採取預防高空工作車逸走之措施,如停止原動機並確實使用制動裝置 制動等,以保持於穩定狀態。 勞工在工作台從事作業或將從事作業時,前項駕駛離開駕駛座,雇主應使 駕駛確實使用制動裝置制動等,以保持高空工作車於穩定狀態。
- 第 128-3 條雇主採自行行駛或以牽引拖曳將之裝卸於貨車等方式,運送高空工作車時 ,如使用道板或利用填土等方式裝卸於車輛,為防止該高空工作車之翻倒 或翻落等危害,應採取下列措施: 一、裝卸時選擇於平坦堅固地點為之。 二、使用道板時,應使用具有足夠長度、寬度及強度之道板,且應穩固固 定該道板於適當之斜度。 三、使用填土或臨時架台時,應確認具有足夠寬度、強度,並保持適當之 斜度。
- 第 128-4 條雇主使勞工從事高空工作車之修理、工作台之裝設或拆卸作業時,應指定 專人監督該項作業,並執行下列事項: 一、決定作業步驟並指揮作業。 二、監視作業中安全支柱、安全塊之使用狀況。
- 第 128-5 條雇主使勞工於高空工作車升起之伸臂等下方從事修理、檢點等作業時,應 使從事該作業勞工使用安全支柱、安全塊等,以防止伸臂等之意外落下致 危害勞工。
- 第 128-6 條高空工作車行駛時,除有工作台可操作行駛構造之高空工作車外,雇主不 得使勞工搭載於該高空工作車之工作台上。但使該高空工作車行駛於平坦 堅固之場所,並採取下列措施時,不在此限: 一、規定一定之信號,並指定引導人員,依該信號引導高空工作車。 二、於作業前,事先視作業時該高空工作車工作台之高度及伸臂長度等, 規定適當之速率,並使駕駛人員依該規定速率行駛。
- 第 128-7 條高空工作車有工作台可操作行駛之構造者,於平坦堅固之場所以外之場所 行駛時,雇主應採取下列措施: 一、規定一定之信號,並指定引導人員,依該信號引導高空工作車。 二、於作業前,事先視作業時該高空工作車工作台之高度及伸臂長度、作 業場所之地形及地盤之狀態等,規定適當之速率,並使駕駛人員依該 規定速率行駛。
- 第 128-8 條高空工作車之構造,應符合國家標準一四九六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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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類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3 年 07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030200719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2、11~15、20、41、103、113、128-1、153、227、230、239、257、276、292、299、304、322、328條條文;刪除第10、19、26、28、114、123、168、291、321、324條條文;增訂第29-7、286-2、287-1、295-1、300-1、324-1~6、326-1~9條條文及第十二章之一章名;並自103年7月3日施行
(原名稱: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新名稱: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