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六章 軌道機械
- 第二節 軌道
- 雇主使用之動力車鋼軌,其公尺重量,應依左列規定:
車輛重量 鋼軌每公尺重量 備 註 未滿六噸 九公斤以上 以兩軸 車輛為 準。 六至十公 噸 十二公斤以上 十至十五 公噸 十五公斤以上 十五公噸 以上 廿二公斤以上 - 雇主舖設動力車鋼軌,應依左列規定: 一、鋼軌接頭,應使用魚尾板固定或採取焊接等措施。 二、舖設鋼軌,應使用道釘、金屬固定具等將鋼軌固定於枕木或水泥路基上。 三、軌道之坡度應保持在千分之五十以下。但動力車備有自動空氣剎車之軌道得放寬至千 分之六十五以下。 前項枕木之大小及其隔間,應考慮車輛重量,路基狀況。 第一項所使用之枕木,如置於不易更換之場所,應為具有耐腐蝕性者。
- 雇主對於動力車軌道路基,如行駛車輛在五公噸以上者,其除應由礫石、碎石等構成外, 並應有充分之保固,與良好排水系統設施。 雇主對於前項以外之軌道路基,應注意鋼軌舖設,車輛行駛安全狀況。
- 雇主對於動力車軌道之曲線部分,應依左列規定: 一、曲率半徑應在十公尺以上。 二、保持適度之軌道超高及加寬。 三、裝置適當之護軌。
- 雇主對於動力車軌道岔道部分,應設置具有充分效能之轉撤器及撤鎖、軌道之終端應設置 充分效能之擋車裝置。
- 雇主對於車輛於軌道上有滑走之虞者,應設置防止滑走之裝置。
- 雇主對於隧道坑井內部裝置軌道,非有左列設施之一,其軌道側壁與行走之車輛應保持六 十公分以上淨距。 一、於適當之間隔,設置有相當寬度之避難所並有顯明標示者。 二、設置信號裝置或配置監視人員者。 前項規定對於舊隧道坑井短期無法改善,但設有適當警告標示者不在此限。
- 雇主對於手推車輛之軌道,應依左列規定: 一、軌道之曲率半徑應在五公尺以上。 二、傾斜應在十五分之一以下。 三、鋼軌每公尺重量應在六公斤以上。 四、置直徑九公分以上之枕木並以適當間隔配置。 五、鋼軌接頭應使用魚尾板固定或採取焊接等措施。
- 雇主對於軌道沿線環境設施,應依左列規定: 一、軌道兩旁之危險立木,應予清除。 二、軌道之上方及兩旁與鄰近之建築物應留有適當之距離。 三、軌道附近不得任意堆放物品,邊坑上不得有危石。 四、橋樑過長時,應有適當之措施,如設置平臺等。 五、工作人員經常出入之橋樑,應另行設置行人安全道。
- 雇主對於軌道沿線平時保養應依左列規定: 一、清除路肩及橋樑附近之叢草。 二、清除妨害視距之草木。 三、維護橋樑及隧道支架結構之良好。 四、清掃坍方。 五、清掃邊坡危石。 六、維護鋼軌接頭及道釘之完整。 七、維護路線標誌及標示之狀況良好。 八、維護軌距狀況良好。 九、維護排水系統良好。 十、維護枕木狀況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