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六 章 軌道機械 第 四 節 軌道手推車 第 150 條 雇主對於勞工使用軌道手推車輛,應規定其遵守左列事項: 一 車輛於上坡或水平行駛時,應保持六公尺以上之間距,於下坡行駛時 ,應保持二十公尺以上之間距。 二 車輛速率於下坡時,不得超過每小時十五公里。 第 151 條 雇主對於傾斜在千分之十以上之軌道區使用之手推車,應設置有效之煞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