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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類
民國 83 年 06 月 15 日
中華民國83年6月15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台勞安二字第4207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28條
  • 第 六 章 軌道機械
  • 第 四 節 軌道手推車
  • 第 150 條
    雇主對於勞工使用軌道手推車輛,應規定其遵守左列事項: 一 車輛於上坡或水平行駛時,應保持六公尺以上之間距,於下坡行駛時 ,應保持二十公尺以上之間距。 二 車輛速率於下坡時,不得超過每小時十五公里。
  • 第 151 條
    雇主對於傾斜在千分之十以上之軌道區使用之手推車,應設置有效之煞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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