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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類
民國 78 年 09 月 29 日
中華民國78年9月29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8)台勞安二字第23982號令修正刪除第19-1條、第八章第一節
  • 第六章 軌道機械
  • 第四節 軌道手推車
  • 雇主對於勞工使用軌道手推車輛時應有左列事項之規定: 一、車輛間隔在上傾軌道或水平軌道之區間為六公尺以上,下傾軌道之區間為二十公尺以 上。 二、車輛速度在下傾時不得超越每小時十五公里。
  • 雇主對於傾斜在千分之十以上之軌道區間使用之手推車輛,應設置有效之手用剎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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