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軌道機械 第四節 軌道手推車 雇主對於勞工使用軌道手推車輛時應有左列事項之規定: 一、車輛間隔在上傾軌道或水平軌道之區間為六公尺以上,下傾軌道之區間為二十公尺以 上。 二、車輛速度在下傾時不得超越每小時十五公里。 雇主對於傾斜在千分之十以上之軌道區間使用之手推車輛,應設置有效之手用剎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