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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類
民國 78 年 09 月 29 日
中華民國78年9月29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8)台勞安二字第23982號令修正刪除第19-1條、第八章第一節
  • 第七章 物料搬運處置
  • 第一節 一般規定
  • 物料搬運、處置,如以車輛機械作業時,應於事先消除其通道、碼頭等之阻礙物及採取必 要措施。
  • 雇主對於積堆物料,有崩塌或掉落之虞者,應採取繩索綁捆、張設護網、設置擋樁、限制 高度、變更堆積等必要措施,並規定禁止閒人進入於該等場所。
  • 雇主使勞工進入存儲大量物料之槽桶時,應使其繫安全帶及安全索且經測定無爆炸、中毒 、缺氧等危險,在進口外並派人監視,以備發生危險時營救。並應規定進入工作人員須由 上方進入,不得由下面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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