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七 章 物料搬運與處置
- 第 二 節 搬運
- 第 155 條雇主對於物料之搬運,應儘量利用機械以代替人力,凡四十公斤以上物品 ,以人力車輛或工具搬運為原則,五百公斤以上物品,以機動車輛或其他 機械搬運為宜;運輸路線,應妥善規劃,並作標示。
- 第 156 條雇主對於強酸、強鹼等有腐蝕性物質之搬運,應使用特別設計之車輛或工 具。
- 第 157 條雇主對搭載勞工於行駛中之貨車時,應依左列規定: 一 不得使勞工搭乘於因貨車之搖動致有墜落之虞之位置。 二 勞工身體之最高部分不得超過駕駛室之頂部高度;載貨台之物料高度 超過駕駛室頂部者,不得超過該物料之高度。 三 其他考慮搭載勞工乘坐安全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