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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類
民國 83 年 06 月 15 日
中華民國83年6月15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台勞安二字第4207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28條
  • 第 七 章 物料搬運與處置
  • 第 二 節 搬運
  • 第 155 條
    雇主對於物料之搬運,應儘量利用機械以代替人力,凡四十公斤以上物品 ,以人力車輛或工具搬運為原則,五百公斤以上物品,以機動車輛或其他 機械搬運為宜;運輸路線,應妥善規劃,並作標示。
  • 第 156 條
    雇主對於強酸、強鹼等有腐蝕性物質之搬運,應使用特別設計之車輛或工 具。
  • 第 157 條
    雇主對搭載勞工於行駛中之貨車時,應依左列規定: 一 不得使勞工搭乘於因貨車之搖動致有墜落之虞之位置。 二 勞工身體之最高部分不得超過駕駛室之頂部高度;載貨台之物料高度 超過駕駛室頂部者,不得超過該物料之高度。 三 其他考慮搭載勞工乘坐安全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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