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七章 物料搬運處置
- 第二節 搬運
- 雇主對於物料之搬運,應儘量利用機械以代替人力,凡四十五公斤以上物品,以人力車輛 或工具搬運為原則,五百公斤以上物品,以機動車輛或其他機械搬運為宜;運輸路線,應 妥善計劃,並作標示。
- 雇主對於強酸、強鹼等有腐蝕性液體之搬運,應使用特別設計之車輛或工具。
- 雇主擬使用行駛中之貨車搭載勞工時,應依左列規定: 一、考慮搭載勞工乘坐安全。 二、不得使勞工搭乘於因貨車之搖動致有墜落之虞之位置。 三、勞工身軀之最高部分不得超越駕駛室頂部高度(載貨臺之物料高度超越駕駛室頂部者 ,為物料之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