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七 章 物料搬運與處置
- 第 一 節 一般規定
- 第 152 條物料搬運、處置,如以車輛機械作業時,應事先清除其通道、碼頭等之阻 礙物及採取必要措施。
- 第 153 條雇主對於搬運、堆放或處置物料,為防止倒塌、崩塌或掉落,應採取繩索 捆綁、護網、擋樁、限制高度或變更堆積等必要設施,並禁止與作業無關 人員進入該等場所。
- 第 154 條雇主使勞工進入供儲存大量物料之槽桶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事先測定並確認無爆炸、中毒及缺氧等危險。 二、應使勞工佩掛安全帶及安全索等防護具。 三、應於進口處派人監視,以備發生危險時營救。 四、規定工作人員以由槽桶上方進入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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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類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110204391號令修正發布第56、82、118、139、140、286-3、297-2、324-7、325-1、328條條文;增訂第128-9條條文;除第128-9條條文自113年1月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