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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類
民國 78 年 09 月 29 日
中華民國78年9月29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8)台勞安二字第23982號令修正刪除第19-1條、第八章第一節
  • 第八章 爆炸、火災及腐蝕之防止
  • 第一節 一般規定
  • 火爐、加熱裝置、煙囟或其他易引起火災之高熱設備,雇主除應對該設備有必要防火之構 造外,並應對各該設備與建築物或可燃性物體間採必要之隔離。
  • 雇主對於建築物高度在三公尺以上並作為危險品倉庫使用者,及高煙囟均應裝設適當避雷 裝置。
  • 雇主對於易引起火災及爆炸危險之場所,應有適當嚴禁煙火及禁止閒人進入等標示,且不 得設置有火花、電弧或用高溫成為發火源之虞之機具,並規定勞工不能使用明火等。
  • 雇主對於工作中如遇停電有導致火災或爆炸等危險之虞者,應裝置足夠容量並能於緊急時 供電之發電設備。
  • 雇主對於有危險物存在之虞或有危險物以外之引火性油類或可燃性粉塵之配管、儲槽、油 桶等容器從事熔接、熔斷或使用明火之作業或有發生火花之虞之作業,應採取除去此等危 險物或危險物以外之引火性油類或可燃性粉塵等措施。
  • 雇主對於通風或換氣不充分之場所所從事熔接、熔斷、金屬之加熱及其他須使用明火之作 業或有發生火花之虞之作業時,不得以氧氣供為通風或換氣之用。
  • 雇主使用下列設備,有因靜電引起爆炸或火災之虞時,應採取接地、使用除電劑、加濕、 使用不致成為發火源之虞之除電裝置或其他去除靜電之措施。 一、灌注危險物於液槽車、儲槽、油桶等之設備。 二、收存危險物之液槽車、儲槽、油桶等之設備。 三、塗敷含有引火性質之塗料、粘接劑等之設備。 四、乾燥設備中,從事加熱乾燥危險物或有危險物產生之乾燥物之設備或其附屬設備。 五、可燃性粉狀物之氣體輸送、篩分等之設備。 六、其他有因靜電引起爆炸之虞之化學設備或其附屬設備。
  • 雇主對於吸煙室焚化裝置,或其他使用煙火場所應設置於不致有延燒危險之場所。
  • 雇主對於存有引火性液體、蒸汽或有可燃性氣體存在,致有爆炸或火災之虞作業場所,從 事作業時,應採取下列規定之措施。 一、指定人員對於此等氣體之濃度,於作業前測定之。 二、氣體或蒸汽之濃度達爆炸下限值之百分之三十時,應即刻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並 停止使用煙火及其他將為點火源之虞之機具。
  • 雇主使用軟管藉動力從事輸送對皮膚有腐蝕之虞之硫酸、硝酸、鹽酸、醋酸、氯磺酸、苛 性鈉溶液、甲酚等腐蝕性液體時,對該輸送設備應採取下列措施: 一、分別於操作該設備之人員易見之場所,設置壓力表及於其易於操作之位置按裝動力遮 斷裝置。 二、使用之該軟管及連接用具應對該腐蝕性液體具有耐腐性、耐熱性及耐寒性者。 三、使用之該軟管應經水壓試驗決定其安全耐壓力,並標示於該軟管,且使用時不得超越 該壓力。 四、為防止軟管內部承受異常壓力之虞,於輸壓設備應接裝回流閥等超壓防止裝置。 五、軟管與軟管或軟管與其他管線之接頭,應使用連結用具確實連接。 六、以表壓力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壓力輸送時,前款連接用具應使用螺釘連接成以釩式 結合方式之連接裝置,並具有不致脫落之構造。 七、指定輸送操作人員使用其操作輸送設備及監視該設備之儀表。 八、每日作業開始前應檢查該連接用具有無損傷、鬆脫、腐蝕等缺陷,如有腐蝕性液體之 飛濺或漏洩之虞時,應即更換。
  • 雇主使用壓縮氣體為輸送、腐蝕性液體之動力從事輸送作業時,不得使用空氣以外之氣體 為壓縮氣體。 但該作業終了時,立即排出氣體時,或已標示該氣體時,或已標示該氣體之積存,採取不 致使進入壓力輸送設備內部之勞工發生窒息危險之措施時,得使用氮或二氧化碳等氣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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