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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類
民國 78 年 09 月 29 日
中華民國78年9月29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8)台勞安二字第23982號令修正刪除第19-1條、第八章第一節
  • 第八章 爆炸、火災及腐蝕之防止
  • 第二節 熔融高熱物等設備
  • 雇主對於熔融高熱物之處理設備及其建築物,應有防止因地下水、作業用水、或雨水之侵 入或滯留設備內部等足以防止水蒸氣爆炸之適當措施。
  • 為防止水蒸汽之爆炸,雇主對於以水處理高熱礦渣之場所及廢棄礦渣之場所,應採左列措 施,方得從事作業。 一、以水處理高熱礦渣或廢棄水設施。 二、於廢棄礦渣之場所,應加以標示。 前項規定對於水淬處理作業,不在此限。
  • 雇主使勞工從事將金屬碎屑投入金屬熔爐之作業時,為防止爆炸,於事先確定該金屬碎屑 中無水、無火藥類、無危險物、無密閉容器之存在;否則不得作業。
  • 雇主使勞工從事鼓風爐、鑄鐵爐或玻璃溶解爐或處置大量高熱物作業之場所,為防止該高 熱物之飛散、溢出等引起之火傷或其他危害,應採取適當之防範措施或使勞工配戴適當之 防護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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