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八 章 爆炸、火災及腐蝕、洩漏之防止
- 第 四 節 化學設備及其附屬設備
- 第 194 條雇主對於建築物內設有化學設備,如反應器、蒸餾塔、吸收塔、析出器、 混合器、沈澱分離器、熱交換器、計量槽、儲槽等容器本體及其閥、旋塞 、配管等附屬設備時,該建築物之牆壁、柱、樓板、樑、樓梯等接近於化 學設備周圍部分,為防止因危險物及輻射熱產生火災之虞,應使用不燃性 材料構築。
- 第 195 條雇主對於化學設備或其配管存有腐蝕性之危險物或閃火點在65℃以上之 化學物質之部分,為防止爆炸、火災、腐蝕及洩漏之危險,該部分應依危 險物、化學物質之種類、溫度、濃度、壓力等,使用不易腐蝕之材料製造 或裝設內襯等。
- 第 196 條雇主對於化學設備或其配管,為防止危險物洩漏或操作錯誤而引起爆炸、 火災之危險,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化學設備或其配管之蓋板、凸緣、閥、旋塞等接合部分,應使用墊圈 等使接合部密接。 二、操作化學設備或其配管之閥、旋塞、控制開關、按鈕等,應保持良好 性能,標示其開關方向,必要時並以顏色、形狀等標明其使用狀態。 三、為防止供料錯誤,造成危險,應於勞工易見之位置標示其原料、材料 、種類、供料對象及其他必要事項。
- 第 197 條雇主對於化學設備或其附屬設備,為防止因爆炸、火災、洩漏等造成勞工 之危害,應採取下列措施: 一、確定為輸送原料、材料於化學設備或自該等設備卸收產品之有關閥、 旋塞等之正常操作。 二、確定冷卻、加熱、攪拌及壓縮等裝置之正常操作。 三、保持溫度計、壓力計或其他計測裝置於正常操作功能。 四、保持安全閥、緊急遮斷裝置、自動警報裝置或其他安全裝置於異常狀 態時之有效運轉。
- 第 198 條雇主對於化學設備及其附屬設備之改善、修理、清掃、拆卸等作業,應指 定專人,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決定作業方法及順序,並事先告知有關作業勞工。 二、為防止危險物、有害物、高溫液體或水蒸汽及其他化學物質洩漏致危 害作業勞工,應將閥或旋塞雙重關閉或設置盲板。 三、應將前款之閥、旋塞等加鎖、鉛封或將把手拆離,使其無法擅動;並 應設有不准開啟之標示或設置監視人員監視。 四、拆除第二款之盲板有導致危險物等或高溫液體或水蒸汽逸出之虞時, 應先確認盲板與其最接近之閥或旋塞間有無第二款物質殘留,並採取 必要措施。
中央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勞動類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130205534A號令修正發布第57、78、119、128-1、187、328條條文;增訂第181-1、227-1、303-1條條文;除第227-1條條文自114年1月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