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八章 爆炸、火災及腐蝕之防止
- 第六節 熔接裝置
- 使用乙炔熔接裝置從事金屬之熔接、熔斷或加熱作業時,雇主應規定其產生之乙炔壓力不 得超過表壓力每平方公分一.三公斤以上。
- 雇主對於固定之乙炔發生器,以置於室外為原則,如置於室內,應置于特製之乙炔專用發 生器室內。 前項發生器室內及附近,不得使用明火或有火花發生,且其門戶應與其他建築物保持一. 五公尺以上之距離。
- 雇主對乙炔發生器室之構造應依照左列規定: 一、牆壁應以不然性材料建造,且有相當之強度。 二、室頂應以薄鐵板或不燃性之輕質材料建造。 三、屋頂上應建排氣筒,其斷面積應為面板面積十六分之一以上,且使通風良好。 四、門戶應以鐵板或不燃性之堅固材料建造。 五、乙炔發生器與牆壁應有相當距離。
- 雇主對移動式乙炔發生器,於不使用時應置於耐火之安全收藏室,但發生器氣鐘洗淨後分 別保管時,不在此限。
- 雇主對產生之乙炔在表壓力每平方公分0.0七公斤以上或使用之乙炔熔接裝置(發生器 及安全器除外。)應適于下列規定。 一、氣鐘內徑未滿六十公分,應以厚度二.0公釐以上之鋼板(管)製造,內徑在六十公 分以上,未滿一百二十公分,應以二.五公釐以上之鋼板(管)製造,內徑在一百二 十公分以上者,應以三.五公釐以上之鋼板(管)製造,且鋼板(管)應有適當之強 度及必要之洩氣閥或洩氣旋塞。 二、乙炔自發生器產生後,經以壓縮裝置加壓後送於乙炔氣槽,除依前款規定外,應設置 適當之安全閥及壓力表。 三、發生器應有支持氣鐘昇降之鐵柱及安全排氣管之設置。 四、氣槽、安全器、清淨器、導管等之與乙炔接觸之部分,不得使用銅或含銅百分之七十 以上銅合金製造者。 雇主對乙炔熔接裝置中前項以外之清淨器、導管等有與乙炔接觸之虞之部分,亦不得使用 銅質。
- 雇主對於乙炔發生器應設安全器,其構造應依左列規定: 一、主要部分應以厚度二公釐以上之鋼板製造,其構造應能耐內部爆炸。 二、應為水封式,當氣體逆流或回火時,應能確實防止危險。 三、有效水柱應為二十五公釐以上,具有構造應便於檢查水位。
- 雇主對於乙炔熔接裝置,應於其每一吹管分別設置安全器且於最近吹管之分歧管分別設置 有安全器者,不在此限。
- 雇主設置氣體集合熔接裝置,應選擇隔離煙火設備五公尺以上之場所,固定式裝置並應設 置於專用之房屋(簡稱氣體裝置室),其牆壁與裝置,應有足以處置該裝置或更換氣體容 器之距離。
- 雇主設置之氣體裝置室,應適于左列各款: 一、氣體漏洩時,應不致使其積滯於室內規定。 二、屋頂及天花板之材料,應使用輕質之不燃性物質。 三、牆壁之材料,應使用不燃性物質。
- 雇主設置之氣體集合熔接裝置之配管,應依左列之規定: 一、凸緣、旋塞、閥等之接合部分,應有使用墊圈使接合面密接等之措施。 二、主要管線及分歧管線,均應設置安全器。(每一吹管應有二個以上之安全器)。
- 雇主對熔解乙炔之氣體集合熔接裝置之配管及其附屬器具,不得使用銅質及含銅百分之七 十以上之銅合金製品。
- 雇主使用乙炔熔接裝置從事金屬之熔接、熔斷或加熱作業時,應依左列之規定: 一、應將發生器(移動式乙炔熔接裝置之發生器除外。 )之種類、型式、製造廠名,每小時氣體平均發生量,及一次送入發生器內之電石量 揭示於易見場所。 二、發生器室內,應禁止閒人進入,並加標示。 三、距發生器室三公尺,或發生器五公尺範圍內,應禁止吸煙、使用煙火、或發生火花之 虞之作業,並加揭示。 四、為防止乙炔用與氧氣用導管之混用,應採用色別專用導管以資識別。 五、乙炔熔接裝置之設置場所,應設置適當之消防設備。 六、移動式乙炔熔接裝置之發生器,不得設置於高溫、通風或換氣不充分之場所,及振動 較多之場所。 七、從事該作業者,應佩戴防護眼鏡及手套。
- 雇主使勞工使用氣體集合裝置從事金屬之熔接、熔斷或加熱作業時,應依左列之規定: 一、於氣體裝置室之易見場所揭示使用氣體名稱、氣體之最大儲存量。 二、更換氣體容器時,應由氣體熔接作業主管會同為之。 三、氣體裝置室除有關人員以外,應禁止閒人進入,並加標示。 四、距離氣體集合裝置五公尺範圍內,應禁止吸煙、使用煙火及有發生火花之虞之作業, 並加標示。 五、應將閥、旋塞等之操作要點及檢點事項揭示於氣體裝置室之易見場所。 六、為防止氣體用與氧氣用導管之混用,應採取適當之措施。 七、設置氣體集合裝置之場所,應有適當之消防設備。 八、從事該作業者,應佩戴防護眼鏡及手套。
- 雇主對於電石碴之儲存槽,應置於安全之場所。
- 雇主對於以乙炔熔接裝置或氣體集合裝置從事金屬之接、熔斷或加熱之作業人員,應使其 接受熔接作業特殊安全衛生訓練,但經主管機關認可者,不在此限。
- 雇主對於使用乙炔熔接裝置從事金屬之熔接、熔斷或加熱時,應選任作業主管人員從事左 列規定之事項。 一、決定作業方法及指揮作業。 二、使從事處置乙炔熔接裝置之勞工,遵守左列規定事項: (一)對使用中之發生器,不得使用有發生火花之虞之工具或予衝擊。 (二)檢點乙炔熔接裝置之漏洩時,應使用肥皂水等安全方法。 (三)發生器之氣鐘上下不得置放任何物件。 (四)發生器室出入口之門戶,應隨手關閉。 (五)再裝電石於移動式乙炔熔接裝置之發生器時,應於屋外之安全場所為之。 (六)開啟電石桶或氣鐘時,應避免衝擊或發生火花。 三、作業開始時,應檢點乙炔熔接裝置,如發生器內存有空氣與乙炔之混合氣體時,應排 除之。 四、作業中,安全器應置於易於查看水位之地點,且每日檢點一次以上。 五、為防止乙炔熔接裝置內水之凍結、保溫或加溫時應使用溫水或蒸汽等安全之方法。 六、發生器停止使用時,應保持水室適當水位,不得使水與殘存之電石接觸。 七、發生器之修繕、加工、搬運或收藏時,或繼續停止使用時,應完全除去乙炔及電石。 八、電石碴應儲存於電石碴儲槽至完全不致發生乙炔之危險等安全措施。 九、應監視從事該作業之勞工戴用防護眼鏡、防護手套之使用狀況。
- 雇主對於使用氣體集合裝置從事金屬之熔斷、熔接或加熱作業時,應選任作業主管人員從 事左列規定事項: 一、決定作業方法及指揮作業。 二、使從事氣體集合裝置作業之勞工,遵守左列規定事項: (一)清除氣體容器及配管口附著之油漬、塵埃等。 (二)更換容器時,應檢點該容器之口及配管口部分之漏氣,且應排除配管內該氣體與空 氣之混合氣體。 (三)檢點漏氣時應使用肥皂水。 (四)應輕輕開閉旋塞或閥等。 三、會同作業人員更換氣體容器。 四、作業開始之時,應檢點瓶閥、壓力調整器、軟管、吹管、軟管套夾等器具,發現有損 傷、摩耗致漏洩氣體或氧氣時,應即予整補。 五、安全器應裝置於作業中之勞工易於查看之地點,且每日應檢點一次以上。 六、監督從事作業勞工佩戴防護眼鏡,防護手套。
- 雇主對於乙炔熔接裝置或氣體集合熔接裝置(此等裝置之配管埋設於地下之部分除外), 每年應就裝置之損傷、變形、腐蝕等及其性能實施檢查一次以上,但超過一年期間未使用 之乙炔熔接裝置或氣體集合熔接裝置在其未使用期間者,不在此限。 雇主對前項但書之乙炔熔接裝置或氣體集合熔接裝置,於其再度使用時,應實施同項規定 之檢查。 雇主實施第一項第或第二項檢查時,應將其結果紀錄並保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