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八章 爆炸、火災及腐蝕之防止
- 第七節 爆破作業
- 雇主對於火藥爆破之鉆孔裝填、結線、點火及未爆火藥檢查處理作業(以下稱火藥爆破作 業),應規定作業勞工,實施左列規定之事項。 一、不得將凍結之火藥直接接近煙火、蒸氣管或其他高熱物體等危險方法融解火藥。 二、充填散裝火藥或炸藥時,不得使用明火或吸煙。 三、充填工具應使用不發生摩擦、衝擊、靜電等引發爆炸而有安全之虞者。 四、充填物應使用粘土,砂或其他無發火或不引火之物品。 五、點火後,充填之火藥類未發生爆炸或難于確認時,應依左列規定處理之。 (一)使用電氣雷管時,應自點火器卸下發爆母線,短結其端部,且採取無法再點火之措 施非待經過五分鐘以上之時間後不得接近火藥類之充填地點。 (二)使用電氣雷管以外者,點火後非經過十五分鐘以上之時間,不得接近火藥類之裝填 地點。
- 雇主對於火藥爆破作業人員,應使其接受火藥爆破特殊安全衛生訓練;但經主管機關認可 者,不在此限。
- 雇主對於火藥爆破作業應選任作業主管人員,並使其實施左列規定事項: 一、於點火前,指示從事點火作業勞工以外之人員迴避至安全處所。 二、指示從事點火作業勞工之迴避場所應經路線。 三、一人之點火數在五以上時,應使用爆破時間指示器等能獲知迴避時期之儀表。 四、應指示點火之順序及種類。 五、傳遞點火信號。 六、對從事點火作業之勞工,傳遞迴避之信號。 七、檢點未爆之裝藥或殘藥。 前項作業主管,應使其接受火藥爆破特殊安全衛生訓練,但經主管機關認可者,不在此限 。
- 雇主對於電氣爆破作業應選任作業主管人員,並使其實施前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七款及左 列規定事項: 一、指示從事該作業之勞工迴避場所及應經路線。 二、點火前應確認勞工均已離開危險區域。 三、指定點火者。 四、指示有關點火場所。 前項作業主管,應經接受火藥爆破特殊安全衛生訓練者但經主管機關認可者,不在此限。
- 雇主實施爆破作業時,勞工無法迴避於安全之距離時,應設置前面與上面均為堅固防護之 避難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