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九章 高壓氣體
- 高壓氣體之安全規定除本規則第八章乙炔熔接裝置及氣體集合熔接裝置規定及其他有關法 令規定外,依本章之規定。
- 雇主對高壓氣體因製造、貯藏或銷售所需之設施、設置地點、設備構造、貯存場所地點應 適合其使用氣體技術上之標準。 前項標準中央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另規定之。
- 雇主對於高壓氣體容器,不論盛裝或空容器,應規定使用上注意左列事項: 一、確知容器之用途無誤者,方得使用。 二、高壓氣體容器應標明所裝氣體之品名,不得任意灌裝或轉裝。 三、容器外表顏色,不得擅自變更或擦掉。 四、容器使用時應加固定。 五、容器搬動不得粗莽或使之衝擊。 六、焊接時不得在容器上試焊。 七、容器應妥善管理、整理。
- 雇主對於高壓氣體容器,不論盛裝或空容器,應規定搬運上注意左列事項: 一、溫度保持在攝氏四十度以下。 二、場內移動儘量使用專用手推車等,務求安穩直立。 三、以手移動容器,應確知護蓋旋緊後,方直立移動。 四、容器吊起搬運不得直接用電磁鐵、吊鏈、繩子等直接吊運。 五、容器裝車或卸車,應確知護蓋旋緊後才進行,卸車時必須使用緩衝板如輪胎。 六、盡量避免與其他氣體混載,非混載不可時,應將容器之頭尾反方向置放或隔置相當間 隔。 七、載運可燃性氣體時應備帶滅火器,載運毒性氣體時,應備帶吸收劑、中和劑、防毒面 具。 八、盛裝容器之載運車輛,應有警戒標誌。 九、運送中遇有漏氣,應檢查漏出部位,給予適當處理。 十、搬運中發現溫度異常高昇時,應立即灑水冷卻,並同時通知製造廠處理。
- 雇主對於高壓氣體之貯存,應注意左列事情: 一、貯存場所應有適當之警戒標示,禁止煙火接近。 二、貯存周圍二公尺內不得放置有煙火及著火性、引火性物品。 三、盛裝容器和空容器應分區放置。 四、可燃性氣體、有毒性氣體及氧氣之鋼瓶,應分開貯存。 五、應安穩置放並加固定及裝妥護蓋。 六、容器應保持在攝氏四十度以下。 七、貯存處應考慮於緊急時便於搬出。 八、通路面積以確保貯存處面積百分之二十以上為原則。 九、貯存處附近,不得任意放置其他物品。 十、貯存比空氣重之氣體,應注意低窪處之通風。
- 雇主對於高壓可燃性氣體之貯存,除前條規定外,電氣設備應採用防爆型,不得帶用防爆 型攜帶式電筒以外之其他燈火,並應有適當之滅火機。
- 雇主對於高壓毒性氣體之貯存,除第二百六十條規定外,並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貯存處要備置吸收劑、中和劑及適用之防毒面罩呼吸器。 二、具有腐蝕性之有毒氣體,應充分換氧,保持通風良好,降低濕度。 三、不得在腐蝕化學藥品或煙囟附近貯藏。 四、預防異物之混入。
- 雇主對於有毒性高壓氣體之使用,應規定: 一、非對該氣體有實地瞭解之人員,不准進入。 二、工作場所要保持空氣中有毒氣體在容許濃度以下。 三、工作場所備有適用之防護具。 四、使用毒氣體場所,應保持通風良好及乾燥狀況。 五、妥善管理。
- 雇主對於高壓氣體之廢棄,應注意防止火災,爆炸及中毒之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