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章 墜落災害防止
- 第一節 人體墜落防止
-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之開口部分,應設有適當強度之圍欄或擋板,或設鉸鏈蓋板等或採其他 安全措施。 前項圍欄或擋板之高度不得低於七十五公分。
- 雇主對於高度在二公尺以上之作業場所,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構築施工架等工作臺或採 其他措施。 前項施工架等工作臺應有適當強度之護欄,其高度不得低於七十五公分。 第一項措施如為安全帶,應有能使勞工妥為掛置安全帶之裝置。
- 雇主對於高度在二公尺以上之作業場所,有因遇遭強風、大雨等惡劣氣候致勞工有墜落危 險時,應令勞工停止作業。
- 雇主對於勞工於石棉板、鐵皮板、瓦、木板、茅草、塑膠等材料構築之屋頂從事作業時, 為防止勞工踏穿墜落,應設置適當強度,且寬度在三十公分以上之踏板或裝設防護網。
- 雇主對於高度超過一.五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應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 雇主使用之移動梯,應適合左列之規定: 一、具有堅固之構造。 二、其材質不得有顯著之損傷、腐蝕等。 三、寬度應在三十公分以上。 四、應安置防止滑溜或其他防止轉動之必要設備。
- 雇主對於合梯,應依左列規定: 一、具有堅固之構造。 二、其材質不得有顯著之損傷、腐蝕等。 三、兩梯腳間有繫材扣牢。 四、有安全之梯面。
- 雇主僱用勞工從事建築物、橋樑、施工架等之組配、解體或變更作業時,應指定富有經驗 人員負責指揮。
- 雇主對於勞工有墜落危險之場所,應禁止閒人進入。
- 雇主對於以船舶運輸勞工前往作業場所時,不得超越該船舶所能乘載之人數,且該船舶應 設置救生衣及其他救生用具等以備船舶之翻覆,沉沒或勞工落水時能緊急救護之措施。
- 雇主對於勞工於水上作業有沉溺致死之虞時,應使該勞工穿著救生衣並於該場所設置監視 人員及救生設備。
- 第二節 物體墜落防止
- 雇主對表土之崩塌或土石之崩落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採取左列措施。 一、應使表土保持安全之傾斜,對有墜落之虞之土石應予清除或設置堵牆、擋土、支撐等 設施。 二、排除可能形成表土崩塌或土石飛落原因之雨水、地下水等。
- 雇主為防止坑內落磐、落石或側壁之崩塌等對勞工之危害,應設置支撐、清除浮石等必要 之措施。
- 雇主對於自高度在三公尺以上之場所投下物體有可能造成勞工災害者,應設置適當之承受 設備,並派遣監視人員。
-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有物體墜落之虞者,應設置防止物體墜落之設備並供給安全帽等防護具 使勞工著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