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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類
民國 108 年 04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080201490號令修正發布第1、21、21-2、29-1、29-3~29-7、36、37、82、106、107、116、126、128-1、128-8、131、153、155-1、175、177-2、178、198、203、209、212、224、225、227、243、264、273、276、277、280、281、286-2、313、319、324-3、324-6、328條條文;增訂第16-1、63-1、177-3、239-1、277-1條條文;刪除第326-2~326-9條條文;除第277-1條條文自109年1月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 第 九 章 墜落、飛落災害防止
  • 第 二 節 物體飛落防止
  • 第 235 條
    雇主對表土之崩塌或土石之崩落,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使表土保持安全之傾斜,對有飛落之虞之土石應予清除或設置堵牆 、擋土支撐等。 二、排除可能形成表土崩塌或土石飛落之雨水、地下水等。
  • 第 236 條
    雇主為防止坑內落磐、落石或側壁崩塌等對勞工之危害,應設置支撐或清 除浮石等。
  • 第 237 條
    雇主對於自高度在三公尺以上之場所投下物體有危害勞工之虞時,應設置 適當之滑槽、承受設備,並指派監視人員。
  • 第 238 條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有物體飛落之虞者,應設置防止物體飛落之設備,並供 給安全帽等防護具,使勞工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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