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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類
民國 78 年 09 月 29 日
中華民國78年9月29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8)台勞安二字第23982號令修正刪除第19-1條、第八章第一節
  • 第十章 墜落災害防止
  • 第二節 物體墜落防止
  • 雇主對表土之崩塌或土石之崩落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採取左列措施。 一、應使表土保持安全之傾斜,對有墜落之虞之土石應予清除或設置堵牆、擋土、支撐等 設施。 二、排除可能形成表土崩塌或土石飛落原因之雨水、地下水等。
  • 雇主為防止坑內落磐、落石或側壁之崩塌等對勞工之危害,應設置支撐、清除浮石等必要 之措施。
  • 雇主對於自高度在三公尺以上之場所投下物體有可能造成勞工災害者,應設置適當之承受 設備,並派遣監視人員。
  •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有物體墜落之虞者,應設置防止物體墜落之設備並供給安全帽等防護具 使勞工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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