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一章 電氣
- 第一節 電氣設備及線路
- 雇主對於電氣設備裝置及線路,應依電業法有關規定施工,所使用電氣器材及電線等,應 符合國家標準規格。
- 高壓或特別高壓用開關,避雷器或類似器具等在動作時會發生電弧之電氣器具,應與木製 之壁、天花板等可燃物質保持相當距離,高壓者一公尺以上,特別高壓者二公尺以上,但 使用防火材料隔離者不在此限。
- 雇主對於勞工於作業進行中,有意外接觸或接近電氣設備裝置致有感電危險之虞者應設置 護圍或絕緣掩蔽,或以適當之配電箱等器具予以防護。 前項規定對於發電室、變電室、受電室等已有隔離,非電氣有關人員無法進入場所,得不 在此限,但應在室外揭示標示。(對於在電線桿上、電塔上等隔離之場所,除電氣有關人 員無接近之虞之場所得不在此限。)
- 雇主對連接於移動電線之攜帶型電燈,臨時配線或連接於移動電線下之懸空電燈等,應依 左列規定設置防護設備: 一、燈泡座露出部分應為不易接觸之構造,又為防止燈泡破裂,應使用護罩。 二、應使用不易變形或破損之材料。
- 雇主對於使用電壓超越一百五十伏特以上之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使用於濕潤場所或 鋼板上,鋼筋上等導電性較高之場所及臨時用電設備,為防止其漏電,應於各該電路設置 適當之感電防止用漏電斷路器(使用於非接地電路及保持接地措施不可能時除外)。
- 雇主對電焊作業使用之焊接柄,應有相當之絕緣耐力及耐熱性。
- 雇主對勞工於作業中、或通行時有接觸或有接觸之虞之絕緣被覆配線或移動電線,應有防 止絕緣被破壞或老化等致引起感電危害之措施。
- 雇主對於發電室、變電室、或受電室及其類似場所之特別高壓電路,其連接狀態應以模擬 線或其他方法表示。 (連接於特別高壓電路之回路數如二回線以下或特別高壓之匯流排係單排時除外)。
- 雇主對於良導體機器設備內之檢修工作所用照明燈工具,其使用電壓不得超咼二十四伏特 ,且導線須為耐磨損及有良好絕緣者,並不得有接頭。
- 雇主對於勞工從事良導體機器設備內之狹小空間或於高度兩公尺以上之鋼架上作業時所用 交流電焊機,應使用自動電擊防止裝置。(使用自動式焊接除外)
- 雇主對於易產生非導電性及非燃燒性塵埃之工作場所,其電氣機械器具應裝於具有防塵效 困之箱內,或使用防塵型器具以免塵垢堆積影響正常散熱招致用電設備之燒損。
- 雇主對於有發生靜電致傷害工作人員之虞者,該工作機械及其附屬物件應就其發生靜電之 部分施行接地,使用除電劑、或裝設無引火源之除電裝置等適當設備。
- 雇主不得於通路上使用臨時配線或移動電線,但經妥為防護而車輛或其他物體通過該配線 或移動電線時不致損傷其絕緣被覆者,不在此限。
- 刪除。
- 第二節 停電作業
- 雇主對於電路開路後從事該電路、該電路支持物、或接近該電路工作物等之敷設、建造、 檢點、修理、油漆等作業時,應確認電路開路後就該電路採取左列措施: 一、作業中開路之開關,應上鎖或標示「禁止送電」「停電作業中」或設置監視人員監視 之。 二、開路後之電路如含有電力電纜、電力電容器等致電路有殘留電荷引起危害之虞者,應 以安全方法確實放電。 三、開路後之電路藉放電消滅殘留電荷後,應以檢電器具檢查,確認其已停電,且為防止 該送電與其他電路之混觸或因其他電路之感應引起感電之危害,應使用短路接地器具 確實短路,並加接地。 四、前款停電作業範圍如為發變電設備或開關場之一部分時,應將該停電作業範圍以藍帶 加圍,並戀掛「停電工作中」標誌標示,至於有電部分即以紅帶(或網)加圍,並戀 掛「有電危險」標誌,以資警示。 前項作業終了送電時,應事先確認從事該作業等之勞工無感電之虞及拆除短路接地器具與 紅藍帶後為之。
- 高壓或特別高壓電路,非用於啟斷負載電流之空斷開關及分段開關(隔離開關),為防止 操作錯誤,雇主應設置該電路為無負載之指示燈或判明該電路無負載之指示器等,使操作 勞工易於識別該電路確無負載,但已設置無負載外,無法開放之連鎖裝置者,不在此限。
- 第三節 活線作業及活線接近作業
- 雇主使勞工從事於低壓電路從事檢點,修理等活線作業時,應使該作業勞工戴用絕緣用防 護具或使用活線作業用器具。
- 雇主使勞工從事於近接低壓電路或其支持物之敷設、檢點、油漆等作業時,應於該電路設 置絕緣用之防護裝備。但勞工戴用絕緣用防護具從事作業而無感電之虞者,不在此限。
- 雇主使勞工從事高壓電路之檢查、修理等活線作業時,應採取左列之一之措施: 一、使作業勞工戴用防護具,並於有接觸或接近該電路部分設置絕緣用防護裝備。 二、使作業勞工使用活線作業用器具。 三、使作業勞工使用活線作業用設備,並不得使勞工之身體或其正使用之工具、材料等導 電體接觸或接近於有使勞工感電之虞之電路或帶電物。
- 雇主使勞工從事近接高壓電路或高壓電路支持物之敷設、檢查、修理、油漆等作業時,為 防止勞工接觸高壓電路,在距離頭上身側及腳下六十公分以內者,應在該電路設置絕緣用 防護裝備。但已使從事該作業勞工戴用絕緣用防護具而無感電之虞者,不在此限。
- 雇主使勞工從事於特別高壓電路或其支持礙子之檢查、修理、清掃等作業時,應採取左列 之一之措施: 一、使勞工使用活線作業用器具,並對勞工身體或其正使用之金屬工具材料等導電體,應 保持左列接近界限距離。二、使作業勞工使用活線作業用裝備,並不得使勞工之身體或其正使用之金屬工具、材料 等導電體接觸或接近於有使勞工感電之虞之電路或帶電物。
電 路 之 電 壓 接近界限距離 (公分) 二二八00伏特及以下 六0 三四五00 伏特 七0 六九000 伏特 八0 一六一000 伏特 一七0 三四五000 伏特 三00 - 雇主使勞工從事接近特別高壓電路或特別高壓電路支持物(特別高壓電路之支持絕緣體除 外。)之檢查、修理、油漆、清掃等電氣工程作業時,應採取左列之一之措施: 一、使勞工使用活線作業用裝備。 二、對勞工身體或其正使用之金屬工具、材料等導電體,保持前條第一款規定之接近界限 距離以上,並將接近界限距離標示於易見之場所或設置監視人員從事監視作業。
- 雇主使勞工從事裝設、拆除或接近電路等之絕緣用防護裝備時,應使勞工戴用絕緣用防護 具或使用活線用器具或其他裝備。
- 雇主於架空電線或電氣機械器具電路之近接場所從事工作物之裝設、解體、檢點、修理、 油漆等作業及其附屬性作業或使用打樁機、拔樁機、移動式吊車等作業時,從事該作業之 勞工於作業中或通行之際,有因身體等之接觸或接近該電路致生感電之虞時,應採取左列 之一之必要措施,但不易採取前三款之措施時,應置監視人員監視之。 一、移設該電路。 二、應設置護圍以防止感電。 三、於該電路裝置絕緣用防護裝備。
- 第四節 管理
- 雇主對於電力設備應依左列規定置專任技術員或委託電氣技術顧問團體(以下簡稱技術團 體)負責責任分界點以下電氣設備之安全維護: 一、未滿六百伏特之用電場所應置初級技術員。 二、在六百至二萬二千八百伏特之用電場所,應置中級技術員。 三、超過二萬二千八百伏特之用電場所應置高級技術員。
- 雇主對於各項電氣設備應依左列項目定期檢查。 一、高、低壓受電盤及分電盤(包括各種電驛、儀表及其切換開關等)之動作試驗。 二、高、低壓用電設備絕緣情形;接地電阻及其他保安設備狀況。 三、自備屋外高、低壓配電線路情況。 前項定期檢查高壓部分每六個月一次,低壓部分每一年一次,並將其結果予以紀錄保存三 年並依規定報請有關機關備查。
- 雇主對於高壓以上停電作業,活線作業及活線近接作業,應告知從事作業之勞工,如作業 期間、作業內容、作業之電路及近接於此電路之其他電路系統,且須指定監督人員負責指 揮。
- 為便於監視及確保操作之正確安全、雇主對於發電室、變電室或受電室等場所應有適當之 照明設備。
- 雇主對裝有特別高壓用器具及電線之配電盤前面,應設置供操作者用之絕緣臺。
- 雇主對於電氣設備之裝設,應有足夠之空間以供操作保養。
- 雇主對於配電盤後面如有裝設高壓器具或電線時,應設適當之通路。
- 雇主對於絕緣用防護裝備防護具、活線作業用工具等,應每六個月檢驗其性能一次,工作 人員應於每次使用前自行檢點,不合格者應予更換。
- 雇主對於開關操作樁須保持清潔、乾燥及高度絕緣。
- 雇主對於左列日常使用電氣機械器具應妥為保養、檢點,有異常狀況時,應即修換或停止 使用。
檢 查 項 目 檢 點 內 容 電焊用焊接條 絕緣保護部分有無 損傷 移動電線及其附屬 接續器具 外覆或外裝有無損 傷 檢電器具 檢電性能 短路接地器具 接頭、導線有無損 傷 絕緣用防護設備或 防護具 有無裂痕、針孔、 老化破裂等 活線作業工具 乾燥狀態 - 雇主對於電氣技術人員或其他電氣負責人員,除應責成其依電氣有關法規予以設施外,並 應責成其工作遵守左列事項: 一、隨時檢修電氣設備,遇有重大電氣故障及電氣火災等,應切斷電源,並即聯絡當地供 電機構。 二、電線間、直線、分歧接頭及電線與器具間接頭,應確實接牢。 三、拆除或接裝保險絲以前,應先切斷電源。 四、以操作棒操作高壓開關,應使用橡皮手套。 五、熟悉發電室、變電室、受電室等本人所應工作之各項電氣設備操作方法及操作順序。
- 雇主對於電氣設備等,平時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發電室、變電室、或受電室內之電路附近,不得放置任何與電路無關物體或設備床、 舖、衣架等。 二、與電路無關之任何物作,不得懸掛或放置於電線或電氣器具。 三、不得使用未知規格之工業用電氣器具。 四、電動機械操作開關,不得設置於須使工作人員跨越操作位置。 五、防止工作人員感電之圍柵、屏障等,如發現有損壞,應即修補。
- 為防止電氣災害,雇主對於所有工作人員應規定左列事項: 一、電氣器材之裝設與保養(包括修理、換保險絲等)非領有電匠執照或極具經驗之電氣 工作人員外不得擔任。 二、為調整電動機械而停電,其開關切斷後,須掛牌標示。 三、發電室、變電室或受電室,非工作人員不得任意進入。 四、不得以肩負方式攜過長物體(如竹梯、鐵管等)通過加壓設備或其中間。 五、開關之開閉應完全,如有鎖緊設備,應於操作後加鎖。 六、拔卸電氣插頭時,應拉插頭處。 七、切斷開關應迅速切實。 八、不得以濕手或濕操作棒操作開關。 九、非職權範圍,不得擅自操作各項設備。 十、如遇電氣設備或電路著火,須用不導電之滅火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