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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類
民國 83 年 06 月 15 日
中華民國83年6月15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台勞安二字第4207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28條
  • 第 十 章 電氣危害之防止
  • 第 四 節 管理
  • 第 264 條
    雇主對於電力設備應置專任技術員、或委託電氣技術顧問團體 (以下簡稱 技術團體) 、或電機技師負責責任分界點以下電氣設備之安全維護。 前項專任技術員之設置,應依左列規定: 一 未滿六百伏特之用電場所,應置初級技術員。 二 在六百至二萬二千八百伏特之用電場所,應置中級技術員。 三 超過二萬二千八百伏特之用電場所,應置高級技術員。
  • 第 265 條
    雇主對於高壓以上之停電作業、活線作業及活線接近作業,應將作業期間 、作業內容、作業之電路及接近於此電路之其他電路系統,告知作業之勞 工,並應指定監督人員負責指揮。
  • 第 266 條
    雇主對於發電室、變電室或受電室等場所應有適當之照明設備,以便於監 視及確保操作之正確安全。
  • 第 267 條
    雇主對裝有特別高壓用器具及電線之配電盤前面,應設置供操作者用之絕 緣台。
  • 第 268 條
    雇主對於六百伏特以下之電氣設備前方,至少應有八十公分以上之水平工 作空間。但於低壓帶電體前方,可能有檢修、調整、維護之活線作業時, 不得低於左表規定:
  • 第 269 條
    雇主對於六百伏特以上之電氣設備,如配電盤、控制盤、開關 斷路器、 電動機操作器、電驛及其他類似設備之前方工作空間,不得低於左表規定 :
    對地電壓 (伏特) 最小工作空間 (公分)
    工 作 環 境
    六○一–二五○○ 九○ 一二○ 一五○
    二五○一–九○○○ 一二○ 一五○ 一八○
    九○○一–二五○○○ 一五○ 一八○ 二七○
    二五○○一–七五○○○ 一八○ 二四○ 三○○
    七五○○一以上 二四○ 三○○ 三六○
    前項開關或控制等設備之背面無需置換或調整零件,且所有接線都不必從 背面即可接近者,背面得不必保留工作空間。但由背面始能從事停電部位 設備之工作者,其背面至少應留有八十公分之水平工作空間。
  • 第 270 條
    前兩條表中所指之「工作環境」,其類型及意義如下: 一 工作環境甲:水平工作空間一邊有露出帶電部分,另一邊無露出帶電 部分或亦無露出接地部分者,或兩邊為以合適之木材或絕緣材料隔離 之露出帶電部分者。 二 工作環境乙:水平工作空間一邊為露出帶電部分,另一邊為接地部分 者。 三 工作環境丙:操作人員所在之水平工作空間,其兩邊皆為露出帶電部 分且無隔離之防護者。 前兩條電氣設備為露出者,其工作空間之水平距離,應自帶電部分算起; 如屬封閉型設備,應自封閉體前端或開口算起。
  • 第 271 條
    雇主對於配電盤後面如裝設有高壓器具或電線時,應設適當之通路。
  • 第 272 條
    雇主對於絕緣用防護裝備、防護具、活線作業用工具等,應每六個月檢驗 其性能一次,工作人員應於每次使用前自行檢點,不合格者應予更換。
  • 第 273 條
    雇主對於開關操作棒,須保持清潔、乾燥及高度絕緣。
  • 第 274 條
    雇主對於電氣技術人員或其他電氣負責人員,除應責成其依電氣有關法規 規定辦理,並應責成其工作遵守左列事項: 一 隨時檢修電氣設備,遇有電氣火災或重大電氣故障時,應切斷電源, 並即聯絡當地供電機構處理。 二 電線間、直線、分歧接頭及電線與器具間接頭,應確實接牢。 三 拆除或接裝保險絲以前,應先切斷電源。 四 以操作棒操作高壓開關,應使用橡皮手套。 五 熟悉發電室、變電室、受電室等其工作範圍內之各項電氣設備操作方 法及操作順序。
  • 第 275 條
    雇主對於電氣設備,平時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 發電室、變電室、或受電室內之電路附近,不得堆放任何與電路無關 之物件或放置床、舖、衣架等。 二 與電路無關之任何物件,不得懸掛或放置於電線或電氣器具。 三 不得使用未知或不明規格之工業用電氣器具。 四 電動機械之操作開關,不得設置於工作人員須跨越操作之位置。 五 防止工作人員感電之圍柵、屏障等設備,如發現有損壞,應即修補。
  • 第 276 條
    雇主為防止電氣災害,對於所有工作人員應規定左列事項: 一 電氣器材之裝設與保養 (包括修理、換保險絲等) ,非合格之電氣技 術人員不得擔任。 二 為調整電動機械而停電,其開關切斷後,須立即上鎖或掛牌標示並簽 字之。復電時,應由原掛簽人取下安全掛簽後,始可復電,以確保安 全。 三 發電室、變電室或受電室,非工作人員不得任意進入。 四 不得以肩負方式攜帶過長物體 (如竹梯、鐵管、塑膠管等) 接近或通 過電氣設備。 五 開關之開閉動作應確實,如有鎖扣設備,應於操作後加鎖。 六 拔卸電氣插頭時,應確實自插頭處拉出。 七 切斷開關應迅速確實。 八 不得以濕手或濕操作棒操作開關。 九 非職權範圍,不得擅自操作各項設備。 十 如遇電氣設備或電路著火,須用不導電之滅火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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