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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類
民國 78 年 09 月 29 日
中華民國78年9月29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8)台勞安二字第23982號令修正刪除第19-1條、第八章第一節
  • 第十一章 電氣
  • 第二節 停電作業
  • 雇主對於電路開路後從事該電路、該電路支持物、或接近該電路工作物等之敷設、建造、 檢點、修理、油漆等作業時,應確認電路開路後就該電路採取左列措施: 一、作業中開路之開關,應上鎖或標示「禁止送電」「停電作業中」或設置監視人員監視 之。 二、開路後之電路如含有電力電纜、電力電容器等致電路有殘留電荷引起危害之虞者,應 以安全方法確實放電。 三、開路後之電路藉放電消滅殘留電荷後,應以檢電器具檢查,確認其已停電,且為防止 該送電與其他電路之混觸或因其他電路之感應引起感電之危害,應使用短路接地器具 確實短路,並加接地。 四、前款停電作業範圍如為發變電設備或開關場之一部分時,應將該停電作業範圍以藍帶 加圍,並戀掛「停電工作中」標誌標示,至於有電部分即以紅帶(或網)加圍,並戀 掛「有電危險」標誌,以資警示。 前項作業終了送電時,應事先確認從事該作業等之勞工無感電之虞及拆除短路接地器具與 紅藍帶後為之。
  • 高壓或特別高壓電路,非用於啟斷負載電流之空斷開關及分段開關(隔離開關),為防止 操作錯誤,雇主應設置該電路為無負載之指示燈或判明該電路無負載之指示器等,使操作 勞工易於識別該電路確無負載,但已設置無負載外,無法開放之連鎖裝置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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