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一章 電氣
- 第三節 活線作業及活線接近作業
- 雇主使勞工從事於低壓電路從事檢點,修理等活線作業時,應使該作業勞工戴用絕緣用防 護具或使用活線作業用器具。
- 雇主使勞工從事於近接低壓電路或其支持物之敷設、檢點、油漆等作業時,應於該電路設 置絕緣用之防護裝備。但勞工戴用絕緣用防護具從事作業而無感電之虞者,不在此限。
- 雇主使勞工從事高壓電路之檢查、修理等活線作業時,應採取左列之一之措施: 一、使作業勞工戴用防護具,並於有接觸或接近該電路部分設置絕緣用防護裝備。 二、使作業勞工使用活線作業用器具。 三、使作業勞工使用活線作業用設備,並不得使勞工之身體或其正使用之工具、材料等導 電體接觸或接近於有使勞工感電之虞之電路或帶電物。
- 雇主使勞工從事近接高壓電路或高壓電路支持物之敷設、檢查、修理、油漆等作業時,為 防止勞工接觸高壓電路,在距離頭上身側及腳下六十公分以內者,應在該電路設置絕緣用 防護裝備。但已使從事該作業勞工戴用絕緣用防護具而無感電之虞者,不在此限。
- 雇主使勞工從事於特別高壓電路或其支持礙子之檢查、修理、清掃等作業時,應採取左列 之一之措施: 一、使勞工使用活線作業用器具,並對勞工身體或其正使用之金屬工具材料等導電體,應 保持左列接近界限距離。二、使作業勞工使用活線作業用裝備,並不得使勞工之身體或其正使用之金屬工具、材料 等導電體接觸或接近於有使勞工感電之虞之電路或帶電物。
電 路 之 電 壓 接近界限距離 (公分) 二二八00伏特及以下 六0 三四五00 伏特 七0 六九000 伏特 八0 一六一000 伏特 一七0 三四五000 伏特 三00 - 雇主使勞工從事接近特別高壓電路或特別高壓電路支持物(特別高壓電路之支持絕緣體除 外。)之檢查、修理、油漆、清掃等電氣工程作業時,應採取左列之一之措施: 一、使勞工使用活線作業用裝備。 二、對勞工身體或其正使用之金屬工具、材料等導電體,保持前條第一款規定之接近界限 距離以上,並將接近界限距離標示於易見之場所或設置監視人員從事監視作業。
- 雇主使勞工從事裝設、拆除或接近電路等之絕緣用防護裝備時,應使勞工戴用絕緣用防護 具或使用活線用器具或其他裝備。
- 雇主於架空電線或電氣機械器具電路之近接場所從事工作物之裝設、解體、檢點、修理、 油漆等作業及其附屬性作業或使用打樁機、拔樁機、移動式吊車等作業時,從事該作業之 勞工於作業中或通行之際,有因身體等之接觸或接近該電路致生感電之虞時,應採取左列 之一之必要措施,但不易採取前三款之措施時,應置監視人員監視之。 一、移設該電路。 二、應設置護圍以防止感電。 三、於該電路裝置絕緣用防護裝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