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一章 電氣
- 第四節 管理
- 雇主對於電力設備應依左列規定置專任技術員或委託電氣技術顧問團體(以下簡稱技術團 體)負責責任分界點以下電氣設備之安全維護: 一、未滿六百伏特之用電場所應置初級技術員。 二、在六百至二萬二千八百伏特之用電場所,應置中級技術員。 三、超過二萬二千八百伏特之用電場所應置高級技術員。
- 雇主對於各項電氣設備應依左列項目定期檢查。 一、高、低壓受電盤及分電盤(包括各種電驛、儀表及其切換開關等)之動作試驗。 二、高、低壓用電設備絕緣情形;接地電阻及其他保安設備狀況。 三、自備屋外高、低壓配電線路情況。 前項定期檢查高壓部分每六個月一次,低壓部分每一年一次,並將其結果予以紀錄保存三 年並依規定報請有關機關備查。
- 雇主對於高壓以上停電作業,活線作業及活線近接作業,應告知從事作業之勞工,如作業 期間、作業內容、作業之電路及近接於此電路之其他電路系統,且須指定監督人員負責指 揮。
- 為便於監視及確保操作之正確安全、雇主對於發電室、變電室或受電室等場所應有適當之 照明設備。
- 雇主對裝有特別高壓用器具及電線之配電盤前面,應設置供操作者用之絕緣臺。
- 雇主對於電氣設備之裝設,應有足夠之空間以供操作保養。
- 雇主對於配電盤後面如有裝設高壓器具或電線時,應設適當之通路。
- 雇主對於絕緣用防護裝備防護具、活線作業用工具等,應每六個月檢驗其性能一次,工作 人員應於每次使用前自行檢點,不合格者應予更換。
- 雇主對於開關操作樁須保持清潔、乾燥及高度絕緣。
- 雇主對於左列日常使用電氣機械器具應妥為保養、檢點,有異常狀況時,應即修換或停止 使用。
檢 查 項 目 檢 點 內 容 電焊用焊接條 絕緣保護部分有無 損傷 移動電線及其附屬 接續器具 外覆或外裝有無損 傷 檢電器具 檢電性能 短路接地器具 接頭、導線有無損 傷 絕緣用防護設備或 防護具 有無裂痕、針孔、 老化破裂等 活線作業工具 乾燥狀態 - 雇主對於電氣技術人員或其他電氣負責人員,除應責成其依電氣有關法規予以設施外,並 應責成其工作遵守左列事項: 一、隨時檢修電氣設備,遇有重大電氣故障及電氣火災等,應切斷電源,並即聯絡當地供 電機構。 二、電線間、直線、分歧接頭及電線與器具間接頭,應確實接牢。 三、拆除或接裝保險絲以前,應先切斷電源。 四、以操作棒操作高壓開關,應使用橡皮手套。 五、熟悉發電室、變電室、受電室等本人所應工作之各項電氣設備操作方法及操作順序。
- 雇主對於電氣設備等,平時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發電室、變電室、或受電室內之電路附近,不得放置任何與電路無關物體或設備床、 舖、衣架等。 二、與電路無關之任何物作,不得懸掛或放置於電線或電氣器具。 三、不得使用未知規格之工業用電氣器具。 四、電動機械操作開關,不得設置於須使工作人員跨越操作位置。 五、防止工作人員感電之圍柵、屏障等,如發現有損壞,應即修補。
- 為防止電氣災害,雇主對於所有工作人員應規定左列事項: 一、電氣器材之裝設與保養(包括修理、換保險絲等)非領有電匠執照或極具經驗之電氣 工作人員外不得擔任。 二、為調整電動機械而停電,其開關切斷後,須掛牌標示。 三、發電室、變電室或受電室,非工作人員不得任意進入。 四、不得以肩負方式攜過長物體(如竹梯、鐵管等)通過加壓設備或其中間。 五、開關之開閉應完全,如有鎖緊設備,應於操作後加鎖。 六、拔卸電氣插頭時,應拉插頭處。 七、切斷開關應迅速切實。 八、不得以濕手或濕操作棒操作開關。 九、非職權範圍,不得擅自操作各項設備。 十、如遇電氣設備或電路著火,須用不導電之滅火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