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對於勞工工作作場所之採光照明,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 各工作場所須有充分之光線,但處理感光材料、坑內及其他特殊作業
之工作場所不在此限。
二 光線應分佈均勻,明暗比並應適當。
三 應避免光線之刺目、眩耀現象。
四 各工作場所之窗面面積比率不得小於室內地面面積十分之一。
五 採光以自然採光為原則,但必要時得使用窗簾或遮光物。
六 作業場所面積過大、夜間或氣候因素自然採光不足時,可用人工照明
,依左表規定予以補足:
照度表
| 照明種類
|
場所或作業別
| 照明米燭
光數
| 場所別採全面照明
、作業別採局部照
明。
|
室外走道、及室外一般照明。
| 二十米燭
光以上
| 全面照明。
|
一、走道、樓梯、倉庫、儲藏室
堆置粗大物件處所。
二、搬運粗大物件,如煤炭、泥
土等。
| 五十米燭
光以上
| 一、全面照明。
二、局部照明。
|
一、機械及鍋爐房、升降機、裝
箱、粗細物件儲藏室、更衣
室、盥洗室、廁所等。
二、須粗辨物體,如半完成之鋼
鐵產品、配件組合、磨粉、
粗紡棉布及其他初步整理之
工業製造。
| 一百米燭
光以上
| 一、全面照明。
二、局部照明。
|
須細辨物體如零件組合、粗車床
工作、普通檢查及產品試驗、淺
色紡織及皮革品、製罐、防腐、
肉類包裝、木材處理等。
| 二百米燭
光以上
| 局部照明。
|
一、須精辨物體如細車床、較詳
細檢查及精密試驗、分別等
級、織布、淺色毛織等。
二、一般辦公場所。
| 三百米燭
光以上
| 一、全面照明。
二、局部照明。
|
須極細辨物體,而有較佳之對襯
,如精細組合、精細車床、精細
檢查、玻璃磨光、精細木工、深
色毛織等。
| 五百至一
千米燭光
以上
| 局部照明。
|
須極精辨物體而對襯不良,如極
精細儀器組合、檢查、試驗、鐘
錶珠寶之鑲製、菸葉分級、印刷
品校對、深色織品、縫製等。
| 一千米燭
光以上
| 局部照明。
|
七 燈盞裝置應採用玻璃燈罩及日光燈為原則,燈泡須完全包蔽於玻璃罩
中。
八 窗面及照明器具之透光部份,均須保持清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