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十二 章 衛生
- 第 五 節 清潔
- 第 315 條雇主對於勞工工作場所,應經常保持清潔,並防止鼠類、蚊蟲及其他病媒 等對勞工健康之危害。
- 第 316 條雇主對於勞工工作場所之底板、周圍牆壁、容器等有被生物病原體之污染 之虞者,應予適當消毒。
- 第 317 條雇主對於受有害物或具有惡臭物污染之場所,應予適當之清洗。 前項工作場所之地板及周圍牆壁,應採用排水良好之適當構造,或使用不 浸透性材料塗布。
- 第 318 條雇主對於勞工從事其身體或衣著有被污染之虞之特殊作業時,應置備該勞 工洗眼、洗澡、漱口、更衣、洗濯等設備。 前項設備,應依左列規定設置: 一 刺激物、腐蝕性物質或毒性物質污染之工作場所,每十五人應設置一 個冷熱水沖淋設備。 二 刺激物、腐蝕性物質或毒性物質污染之工作場所,每五人應設置一個 冷熱水盥洗設備。
- 第 319 條雇主應依左列各款規定設置廁所及盥洗設備,但坑內等特殊作業場所,置 有適當數目之便器者,不在此限: 一 男女廁所以分別設置為原則,並予以明顯標示。 二 男用廁所之便坑數,以同時作業男工每二十五人以內設置一個以上為 原則,最少不得低於六十人一個。 三 男用廁所之便池數,應以同時作業男工每十五人以內設置一個以上為 原則,最少不得低於三十人一個。 四 女用廁所之便坑數目,應以同時作業女工每十五人以內設置一個以上 為原則,最少不得低於二十人一個。 五 女用廁所應設加蓋桶。 六 便坑應為不使污染物浸透於土中之構造。 七 應設置充分供應清潔水質之洗手設備。 八 盥洗室內應備有適當之清潔劑,且不得盛放有機溶劑供勞工清潔皮膚 。 九 浴室應男女分別設置。 十 廁所與便池不得與工作場所直接通連,廁所與廚房及食堂應距離三十 公尺以上。但衛生沖水式廁所不在此限。 十一 廁所與便池每日至少應清洗一次,並每週消毒一次。 十二 廁所應保持良好通風。 十三 如僱有殘障者,應設置殘障者專用設備,並予以適當標示。
- 第 320 條雇主應依左列規定於適當場所充分供應勞工所需之飲用水或其他飲料: 一 飲水處所及盛水容器應保持清潔,盛器須予加蓋,並應有不致於被有 害物、污水污染等適當防止措施。 二 不得設置共用之杯具。 三 飲用水應符合飲用水水質衛生標準,其水源非自來水水源者,應定期 檢驗合格。 四 非作為飲用水之水源,如工業用水、消防用水等,必須有明顯標誌以 資識別。
- 第 321 條雇主對於具有顯著之濕熱、寒冷、多濕暨發散有害氣體、蒸氣 粉塵及其 他有害勞工健康等之工作場所,應於各該工作場所外,設置供勞工休息、 飲食等設備。但坑內等之特殊作業場所設置有困難時,不在此限。
- 第 322 條雇主對於廚房及餐廳,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 餐廳、廚房應隔離,並有充分之採光及照明,且易於清掃之構造。 二 餐廳面積,應以同時進餐之人數每人在一平方公尺以上為原則。 三 餐廳應設有供勞工使用之餐桌、座椅及其他設備。 四 應保持清潔,門窗應裝紗網,並採用以三槽式洗滌暨餐具消毒設備及 保存設備為原則。 五 通風窗之面積不得少於總面積百分之十二。 六 應設穩妥有蓋之垃圾容器及適當排水設備。 七 應設有防止蒼蠅等害蟲、鼠類及家禽等侵入之設備。 八 廚房之地板應採用不滲透性材料,且為易於排水及清洗之構造。 九 污水及廢物應置於廚房外並妥予處理。 十 廚房應設機械排氣裝置以排除煙氣及熱。 十一 工作人員不得由患肺結核、肝炎、性病、化膿性皮膚病或傷寒帶菌 者等具傳染性疾病者擔任。 十二 工作人員應穿著清潔工作衣。
- 第 323 條雇主對於供應勞工之餐食,應保持清潔並注意營養。
- 第 324 條雇主對於連續站立作業之勞工,應設置適當之坐具以供休息之用。